红墙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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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4 11:35    点击次数:146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红墙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 元(含税)。 第四年 1.70%、第五年 2.40%、第六年 3.00%。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0 月 1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红墙转债,债券代码:127094),根据《广东 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红墙转债”的计息期间 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支付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墙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红墙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7094    (三)可转债发行数量:3,160,000 张    (四)可转债发行规模:31,600.00 万元    (五)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 年 11 月 8 日    (六)可转债的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七)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债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九)可转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 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承担。    (十)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可转债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及其配偶赵利华(赵利华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可转债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 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 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红墙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 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 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2.40 元;    (二)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三)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    (二)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三)付息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红墙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红墙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广东红墙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2-6113907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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